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 CHINA FILM DISTRIBUTION AND EXHIBITION ASSOCIATION(CFDEA)
第二条 性质
本会是由电影发行、放映及相关企业法人联合组成的全国性的行业社团。
第三条 宗旨
本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挥桥梁作用,广泛团结电影单位,为政府和企业服务,培育、创立平等竞争,严格法纪的市场环境,逐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影市场体系,推进整 个电影业体制、机制的改革与创新。
第四条 本会的挂靠单位是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主管单位是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接受民政部的指导 、监督。
第五条 本会的位于北京新外大街2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依法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在行业内宣传政府的政策和法规;承担政府委托的有关工作,制定行业的经营行为规范,协调行业关系,发挥社团组织的指导、监督作用;
(三)沟通行业信息,研究电影业改革和发展方向,建立信息平台,完成统计信息上报工作,向政府提出建议,为行业提供咨询服务;
(四)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诚信经营,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五)组织行业的重要业务活动,开展业务交流及与电影发行放映业相关的理论、学术研究活动,举办专业人员培训;
(六)受有关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开展影院星级评定,表彰和奖励在电影发行放映及相关行业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七)加强对外文化交流和行业联系;
(八)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和会员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电影发行、放映及相关企业;
(二)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四)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申请,填写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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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理事会的要求,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会员或社会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行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的、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经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社团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4年10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