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
农村电影院线分会工作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 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六章 工作条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农村电影院线分会(以下简称分会),英文译名Urban movie-theatre-chain association controlled by China film exhibition & distribution association简称UMTCA。农村电影院线分会是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以下简称总会)下属的专业性分支机构,在协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独立开展工作。
第二条 分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团结全体会员,贯彻国家及有关电影行业的方针,政策,法令;规范经营活动,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行业服务,为会员服务,为政府服务,促进我国农村电影市场的发展。
第三条 分会接受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遵守《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
第四条 分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组建和开展工作。
第五条 分会依据《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章程》及《分支机构管理规定》制定《农村电影院线分会工作条例 》,如有与协会的《章程》相悖之处,则以协会的《章程》为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分会在会员与政府部门之间,会员之间以及分会内外间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通过组织、引导、协调、自律,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反映会员的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多种服务。
第七条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对农村电影市场的公益、商业的发行放映及相关领域、科研情况进行调查,掌握发展动向,促进农村电影市场的发展。
(二)开展对全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收集,整理和统计工作,研究农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的市场状况及发展动向;向政府提出制定行业规划、行业政策、技术方面的建议并参与相关活动;
(三)编辑、出版、发行有关资料、刊物,进行市场预测和信息交流;建设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向广大会员和其他业内人士提供行业资讯;
(四)组织制定行业的“行规”、“行约”,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公平有序竞争,提倡行业自律。协调解决同行业内部和行业之间的生产、经营、技术合作和竞争中的问题,促进农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业发展,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五)开展对会员和农村发行放映领域专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六) 组织举(协)办与协会利益相同及相关的面向农村的影片交易会和农村数字电影放映技术、业务交流会,参与有关国际学会开展的业务交流活动;
(七)组织行业内专家提供专业技术咨询服务和开展技术攻关工作。组织举办“农村数字电影技术”及其他专业技术研讨会。
(八)参与制定与农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相关的标准及发展规划,举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旨在提高农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的评比活动;
(九)从事政策允许、符合协会利益的服务性经营活动。
(十) 承担协会授权或委托办理的有关工作任务,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和公益事业。承担其他社会团体和本协会成员委办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村电影发行放映及相关行业,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含合资、独资企业)以及有关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承认和遵守本协会章程的均可申请入会,经批准成为团体会员;
(二)凡对我国电影发行、放映的经营与拓展新业务有贡献的个人(包括海外侨胞及国际友人),可吸收为分会名誉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凡申请入会的单位,应按照《会员发展实施办法》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入会申请登记表》,报分会秘书处(或办公室),经分会初审同意报协会审核批准,申请单位即成为分会会员,自动成为协会会员,并颁发协会“会员证书”;
(二)已是协会会员的单位若申请参加分会活动,应填写“参加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农村分会活动登记表”,经分会审议批准并报协会备案,即可参加本分会活动,享有分会会员的权利,应尽分会会员的义务;
(三)会员单位的代表应为该单位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一名单位负责人。会员单位在法人代表发生变更时,新的法人代表或自然取代原会员单位代表或重新授权确认。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 分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分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三)有权优先或优惠获得本分会出版的有关书刊和资料;
(四)有对分会工作的建议和批评权;
(五)有提请分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六)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章程》及分会的《工作条例》,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履行行规、行约,维护分会的声誉和行业的共同利益;
(二)积极参加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分会委派的各项任务;
(三)积极为分会提供有关信息、函件、邮件及其他可供交流的所需资料;
(四)有宣传分会宗旨、促进分会发展的义务;
(五)有缴纳会费的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因违犯国家政策法令受到严厉制裁者,劝其退会,或经理事会讨论取消会籍,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分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审定和修改分会工作条例及行规行约;
(二)选举理事单位组成理事会;
(三)审议分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决定分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分会的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四年换届一次。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换届,须由理事会提出议案,报协会批准。分会理事单位在行业中须有一定的影响力、热心于分会工作并具有奉献精神的会员单位。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分会工作。
理事会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其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提出议案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通过分会秘书处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对秘书处的工作提出计划、意见和建议;
(四)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审议并决定分会的重要工作事项。
第十七条 分会会长单位由协会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由会长单位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单位负责人担任。分会会址设在协会或分会会长单位,分会秘书处是常设机构,办公所需的基本条件由会长单位支持解决。
分会会长是分会的主要负责人,其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协会对分会的有关规定及要求;
(二)召集并主持会员大会和理事会;
(三)组织贯彻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四)在分会理事会闭会期间,决定分会的重要工作事项,签署分会的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八条 秘书长全面负责办公室工作。秘书长人选由分会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
秘书长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协会对分会工作的要求,完成协会下达的工作任务;定期向协会汇报工作;
(二)分会组织或举办的重要活动向协会报告并备案;
(三)贯彻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负责编拟分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并向理事会、会员大会及协会报告。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有关重要事项报请分会会长批准;
(四)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五)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六)提名副秘书长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交理事会选举确定;
(七)主持对申请入会单位的初审和评审,并上报协会审批。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分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会员及社会团体或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相关部门或上级单位的资助性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分会基金及其他经费的银行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分会的经费用途
(一)分会组织行业活动的支出;
(二)秘书处的日常办公费用、差旅费及其它公务费;
(三)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及福利待遇等;
(四)邀请专家、学者讲学、咨询的报酬;
(五)对分会工作做出贡献的个人和团体的奖励;
(六)按规定向协会上缴的管理费;
(七)其他合法开支。
第二十一条 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二条 分会须严格执行《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规范、准确、完整。分会的财务工作可独立担纲,亦可委托会长单位的财务部门配备专业会计人员代办,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三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劳务)、津贴、保险以及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规章制度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四条 分会的《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分会修改的《工作条例》,须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二十六条 分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二十七条 分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八条 分会终止前,须在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及有关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条 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分会《工作条例》经2009年12月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分会的解释权属本分会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分会《工作条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