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介绍
电影技术分会

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
电影技术分会工作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 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电影技术分会(以下简称分会),英文译名China theatre equipment association  Under  China film exhibition & distribution association简称CTEA。是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以下简称总会)下属的专业性分支机构,在总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独立开展工作。
第二条 宗旨 本分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团结全体会员,贯彻国家电影方针,政策,法令,集行业之力提高电影产业总体技术水平,办行业之事,规范经营活动,搞活流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行业服务,为会员服务,为政府服务,促进电影产业发展。
第三条 本分会接受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遵守总会的章程和有关规定。
第四条 分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组建和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分会依据总会《章程》及《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制定分会的《工作条例 》,如有与总会《章程》相悖之处,则以总会《章程》为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分会在会员与政府部门之间 ,会员与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多种服务。
第七条 本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党和国家经济建设的总任务,结合行业实际情况,积极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
(二)开展对全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收集,整理和统计工作,研究与电影技术相关的发展动向,市场状况;向政府部门提出制定产业规划,经济技术政策、经济立法等方面的建议,参与其有关活动;
(三)编辑、出版、发行有关资料、刊物,进行市场预测和信息交流;
(四)组织制定行业的“行规”、“行约”,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公平有序竞争,提倡行业自律。促进会员内生产企业的技术进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五)在对外出口、利用外资、引进技术等方面,配合有关单位工作; 
(六)开展技术咨询,提供国内外新技术好经验的交流平台,促进技术合作和信息沟通;
(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组织会员参与各项活动;
(八)接待国外来访团体,推荐出国学习、考察和培训人员,承担组织参加国际专业会议和有关活动;
(九)组织举办与协会利益相同及相关的国内外影视器材展览会和技术交流会,参与有关国际学会开展的业务交流活动;
(十)参与制定与电影产业相关的技术标准,举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旨在提高电影产业质量的监测、评比活动;
(十一)采取多种形式为协会成员单位培训专业人员;
(十二)总结交流行业管理经验,推进企业管理现代化,协助企业搞好管理工作;
(十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承担行业管理和其它有关方面的工作,承接其他社会团体和本协会成员委办的事项;
(十四)从事政策允许、符合协会利益的服务性经营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分会有团体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影设备生产、技术研发、市场咨询及相关行业,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含合资、独资企业)以及有关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承认和遵守本协会章程的均可申请入会,经批准成为团体会员;
(二)凡在我国境内从事电影技术和科研工作并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可吸收为协会名誉(个人)会员;
(三)凡对我国电影器材管理,经营,开发有贡献的外籍人士(包括海外侨胞及国际友人),可吸收为协会名誉(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凡申请入会的单位,应按照《会员发展实施办法》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会员单位《登记表》,报分会秘书处,经分会初审同意报报总会审核批准,将总会的“会员 证书”发至申请单位,即成为会员;
(二)已是总会会员的单位若申请参加本分会活动,应填写“参加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电影技术分会活动登记表”,经分会审议批准并报总会备案,即可参加本分会活动,享有分会会员的权利,应尽分会会员的义务;
(三)会员单位的代表应为该单位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一名单位负责人。会员单位在法人代表发生变更时,新的法人代表或自然取代原会员单位代表或重新授权确认。
第十一条 员享有的权利
(一)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三)有权优先或优惠获得本分会出版的有关书刊和资料;
(四)有对本分会工作的建议和批评权;
(五)有提请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六)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总会的《章程》及分会的《工作条例》,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履行行规、行约,维护协会的声誉和行业的共同利益;
(二)积极参加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分会委派的各项任务;
(三)积极为本分会提供有关信息、函件及其他可供交流的所需资料;
(四)有宣传协会宗旨、促进协会发展的义务;
(五)有缴纳会费的义务(名誉会员、参加本会活动的政府主管级其他相关领导免收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二年不缴纳 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因违犯国家政策法令受到严厉制裁者,均劝其退会,或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取消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分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审定和修改分会工作条例及行规行约;
(二)选举理事单位组成理事会;
(三)审议分会的工作报告;
(四)听取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报告及对分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讨论决定分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分会的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四年换届一次。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换届,须由理事会提出议案,报总会批准。分会理事单位应是在行业中有一定的影响力、热心于分会工作并具有奉献精神的会员单位。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幕期间领导分会工作。
 理事会应每年召开一次。其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提出议案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审议通过分会办公室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对办公室的工作提出计划、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决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分会的重要工作事项。
第十七条 分会会长单位由总会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由会长单位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单位负责人担任。分会会址设在分会会长单位,分会办公室是常设机构,办公所需的基本条件由会长单位支持解决。
分会会长是分会的主要负责人,其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总会对分会的有关规定及要求;
(二)召集并主持会员大会和理事会;
(三)组织贯彻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四)在分会理事会闭幕期间,决定分会的重要工作事项,签署分会的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八条 常务副会长全面负责分会办公室工作。常务副会长由分会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
(一)贯彻执行总会对分会工作的要求,完成总会下达的工作任务;定期向总会汇报工作;
(二)事先向总会报告分会的重要活动;
(三)贯彻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负责编拟分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并向理事会、会员大会及总会报告。在理事会闭幕期间,有关重要事项应事先向分会会长报告; 
(四)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五)主持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提名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交理事会选举确定;
(七)负责日常的分会财务管理和经费开支的审批;
(八)主持对申请入会单位的初审和评审,并上报总会审批。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分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会员及社会团体或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相关部门或上级单位的资助性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分会基金及其他经费的银行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分会的经费用途
(一)分会组织行业活动的支出;
(二)办公室的日常办公费用、差旅费及其它公务费;
(三)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及福利待遇等;
(四)邀请专家、学者讲学、咨询的报酬;
(五)对分会工作做出贡献的个人和团体的奖励;
(六)按规定向总会上缴的管理费;
(七)其他合法开支。
第二十一条 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二条 分会须严格执行《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规范、准确、完整。分会的财务工作可可独立担纲,亦可委托会长单位的财务部门配备专业会计人员代办,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三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劳务)、津贴、保险以及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规章制度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分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二十七条 本分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八条 本分会终止前,须在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及有关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条 本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分会《工作条例》经2009年12月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分会的解释权属本分会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工作条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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