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6-19 10:27 来源: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作者:无
一、备案单位资格条件
1、地(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各类影视文化单位;
2、制片单位实有资金达到所拍摄影片成本的三分之一以上。
二、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事业管理局报送下列材料
1、拍摄影片的备案申请;
2、不少于1000字的故事梗概一份,4号字体,计算机打印;
3、编剧允许备案单位使用其作品的授权书;
4、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核对后当即退回)及复印件一份;
5、制片单位账户所在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
6、《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申请书》(从广电总局网站,“管理动态”中下载)
7、如拍摄数字电影,需提交《电影数字节目制作主要设备使用清单》(从广电总局网站,“管理动态”中下载);
8、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等方面内容的(以下简称特殊题材影片),需提供电影文学剧本一式三份,并要出具省级或中央、国家机关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涉及历史和文化名人的还需出具本人或亲属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
三、受理单位及部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制片技术处
电话:(010)86090424、(010)86090959
四、备案受理时间
正常工作时间
五、备案相关的办理期限
1、领取《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的时间:
每周星期二、星期五全天(如遇节假日提前一天)。
2、对备案剧本(梗概)是否允许拍摄的答复期限:
(1)如同意拍摄的,电影局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制片单位,可按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进行拍摄;
(2)如对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有修改意见或不同意拍摄的,电影局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制片单位;
(3)如电影剧本需另请相关主管部门和专家评审的,需延长二十个工作日,电影局书面告知制片单位。
3、向允许拍摄备案电影剧本(梗概)的制片单位出具如下材料:
(1) 《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
(2)到工商局办理增加电影制作(单片)经营范围的《<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资格认证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