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少数民族语电影分会工作准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少数民族语电影生产译制和发行放映事业的健康发展,确保少数民族语电影分会的规范管理和有序运作,特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分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少数民族文化与少数民族语电影工作的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结合少数民族语电影工作的实际开展调查研究,真实反映少数民族语电影工作者的合理诉求,维护分会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在政府主管部门与协会的领导下深入开展少数民族语电影生产译制和发行放映创优活动,注重人才培养,促进少数民族语电影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赞同协会《章程》,接受协会领导。
第三条 分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 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重大项目的设立、实施提供决策参考;
(二) 向成员单位传达政府主管部门和协会的政策规定与工作要求;
(三) 积极促进成员单位的交流合作,不断提高少数民族语电影事业的整体发展水平;
(四) 监督并规范少数民族语电影生产译制的标准化运作,不断提高作品的艺术质量和技术水平。
第四条 分会按照“公正、团结、服务”的原则开展工作,根据协会的规定要求发展会员。积极为会员提供服务,组织开展与业务相关的社会公益活动,承担社会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分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订章程,不下设分支机构。
依据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分会会员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分会开展重大活动或决定重大事项须报经协会批准,对外使用分会全称,即“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少数民族语电影分会”。
第七条 未经协会授权或者批准,分会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对外不签订各种经济、服务合同,不办理财务资金贷款、担保等业务。
第八条 分会的人事、资产等由协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九条 分会会长由协会提名或推荐,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副会长、秘书长由会长提名,报协会同意后经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单位由会长会提名或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条 分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到期换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视情况可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换届工作在协会领导下进行,有关材料报协会备案。
第十一条 分会的财务由协会统一管理,不单独设立财务账户,全部收支纳入协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分会变更或者终止,须报经协会审批并按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附则
(一) 本准则经2019年3月26日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第三届少数民族语电影分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二) 本准则的解释权属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